往期回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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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洪天,男,汉族,1971年8月出生,广东龙川人,在职大学学历,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94年7月参加工作。
历任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、助理审判员、法官培训中心专职副主任、教育培训科科长、办公室主任,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,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,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。
来源:江汉商报
姓名:杨志红
职务:江陵县法院党组成员、执行局局长
简介:2008年,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“优秀法官”、2009年,被荣记三等功一次、2015年,江陵县法院执行局被评为荆州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。
1993年11月,杨志红进入法院系统工作,先后在民庭、行政庭、执行局等审判、执行一线工作。2013年2月,他担任江陵县法院党组成员、执行局局长,分管民事审判、行政审判、司法鉴定,协管执行工作。
基层法院是工作最艰苦的地方,也是最锻炼人的地方,选择到基层法院工作,就意味着少顾及家庭,多加班加点,少娱乐休息,多枯燥繁琐。而杨志红义无反顾地选择扎根基层,一干就是22年,将一腔热血和青春浇注在他深爱着的这片土地上。
“他有时候是笑面弥勒,有时候又是铁面包公,有些时候又是心细如发的把关人……”对杨志红的评价,江陵县法院工作人员如是说:平时工作,对待下属和同事他和蔼可亲,每办结一件案件,总是笑着挥挥手说都是大家的功劳;对待被执行人时,他柔中带刚,走访核查、登门做思想工作、查封固定财产、限制被执行人出行;对待所有办理完结的案例,最后都要经过杨志红把最后一道关口,他总是逐字逐句阅读,对执行结果仔细衡量,对材料中有疑问的会不厌其烦进行核查。
“执行难,难执行”,难的就是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。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,随时都存在着人身安全危险,但他总是坚守着正义,关键时刻从不退缩。
今年1月份,彭某等26人集体诉讼被告江陵某棉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。该棉业公司是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,近年因行情不好导致经济有些下滑,期间曾给26名棉农打下”白条“,一直拖欠货款未付。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、金额达到60多万元,处理稍有不妥,就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。该如何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,又维护社会的稳定,这就要考验杨志红的智慧了。
为了避免事态严重化,杨志红采取迂回战术,通过多方面打听,摸清楚彭某等26名棉农的家庭住址后,杨志红带着一个书记员,逐家逐户上门拜访,核查有关情况并详细记录下来,每登录完一人,就会将法理情理融为一体,不厌其烦地为其做思想工作,向棉农宣传法律知识。
就这样,风里来雨里去,来来回回跑了20多趟,讨论会议也不知道开了多少次,彭某等26户棉农终被杨志红勤恳的工作态度所打动,部分棉农主动撤诉,部分棉农经过开庭审理,也拿到了满意的答复。
最终,被告方棉业有限公司同意将60万元欠款分3年全额支付给棉农,双方对此结果非常满意。原本一桩一触即发、矛盾尖锐的纠纷,就在杨志红一遍遍不厌其烦的做工作、一趟趟日夜不休的走访中化解于无形之中。
“说得再好听都是空谈,只有做得多做得好,群众雪亮的眼睛才会看得见。”杨志红说:“担任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是份沉甸甸的责任,作为一名执行局局长,深知‘身先士卒’的重要性,更知道‘上有样子,下才有影子’的道理。”
杨志红虽雷厉风行却从不莽撞行事,虽刚正不阿却不乏侠骨柔情。作为一名执行法官,不仅要会释法明理,还要会劝解息事,更要有一套能为群众所接受的工作方法。
2013年,原告人张某诉被告应某侵占自家宅基地,一审核实情况后判应某归还,但应某宁愿被拘留,也不愿意归还土地。“事出蹊跷必有因,只有了解事情的根本原因,才能想出对应的解决办法。”得知此事后,杨志红分别到张某和应某家中走访,实地了解了双方实际情况。
原来,张某早年外出打工将土地荒置8年,村委会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,租赁给被告人应某使用,应某在土地上建厂经营。一审判决后,应某同意归还宅基地使用权,但要求张某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,但张某不愿意赔偿。
如果按照法律强制执行,原告人张某土地会被继续搁置,被告人应某也将面临拘留,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不好的结果。为了让事情圆满解决,杨志红主动邀约双方进行协商,经过协商,应某答应支付张某6万元作为补偿,得以继续经营;张某也自愿放弃该宅基地使用权,村委会同意延长应某的使用年限。“一起纠纷就是一个毛线球,找到线头事情就能迎刃而解。”(本报记者 赵凡 通讯员 张薇/文 李东/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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